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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rado: 19 Jul 2010 Mensajes: 83 Ubicación: kfcn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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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do: Jue Jul 29, 2010 5:10 am Título del mensaje: {税收的起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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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公司注册;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增资,上海注册公司,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资,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增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增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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